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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继梅与梁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梅,梁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梅,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化德县火车站附近。被申请执行人梁庆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长顺镇工业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庆华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庆华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庆华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