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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赵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9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占营,党员。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7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2年12月20日,赵占营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18亩(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徐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库房,现已建成彩钢库房一座,建筑面积783.61平方米,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一、责令赵占营六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8亩;二、限赵占营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8亩土地上新建的彩钢库房一座,建筑面积783.61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赵占营处非法占地罚款每平方米30元,1.18亩共计23508元。被执行人赵占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赵占营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7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759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张会义审判员  刘晨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世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