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袁平芬申请执行尹义健、张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芬,尹义健,张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袁平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尹义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秋林,女,汉族。袁平芬与尹义健、张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义健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42.00元,被执行人张秋林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3526.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张秋林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尹义健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尹义健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尹义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尹义健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定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