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涛,皮俊,马莉,宋宏伟,杨广彦,范红英,闵少华,韩爱玲,陕西新金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路信用社,陕西新金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皮俊,马莉,李涛,韩爱玲,范红英,杨广彦,闵少华,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路信用社,。负责人滑意祥,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陕西新金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皮俊,男。被执行人马莉,女。被执行人李涛,男。被执行人韩爱玲,女。被执行人范红英,女。被执行人杨广彦,男。被执行人闵少华,女。被执行人宋宏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广彦名下位于西安市枣园西路111号16幢30202号房屋产权登记。房产证号:1025110014-15-1-16-30202~2。二、解除查封登记在被告马莉名下位于西安市高科花园5幢2501号房屋产权登记。房产证号:1050106005-1-1-5-25**。三、解除查封登记在宋宏伟名下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1幢11001号房产。房产证号:1125114008-2-1-1-11001~0。四、解除查封登记在宋宏伟名下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18B2幢2F116号房产。房产证号:1125114008-2-1-18B2-2F116~0。五、解除查封登记在闵少华名下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18B1幢6F141号房产。房产证号:1125114008-2-1-18B1-6F141~0。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林-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