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范贻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范贻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7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经纬大厦。负责人刘东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贻富,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范贻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财产线索,要求对被告范贻富名下534698.83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贻富名下534698.83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