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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丽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丽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991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杰,公司员工。被告国药控股丽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谢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春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药控股丽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26元,减半收取1136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旭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