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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与杜成军、王松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杜成军,王松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住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中山街天润嘉园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2569159-4。法定代表人张峰,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成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4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人事局家属院,身份证号:622621197404140311.被告王松柏,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25日,公司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盘旋西路市场西口,身份证号:62262119500525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杜成军、王松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20元,减半收取8510元,由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高云琴代理审判员  焦 敏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