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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2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821。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41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共识、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