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638号原告:郭某,女,192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柳宏明,玉田县林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系原告郭某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