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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638号原告:郭某,女,192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柳宏明,玉田县林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系原告郭某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