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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162号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梁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嘉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京,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娜,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由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