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尚吉祥诉被告尚懂勤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吉祥,尚懂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194号原告尚吉祥,男,汉族。被告尚懂勤,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尚吉祥诉被告尚懂勤生命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尚吉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尚吉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