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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尚吉祥诉被告尚懂勤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吉祥,尚懂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194号原告尚吉祥,男,汉族。被告尚懂勤,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尚吉祥诉被告尚懂勤生命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尚吉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尚吉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