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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343号原告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成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雷成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43号原告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望发。委托代理人陈晨。被告雷成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成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雷成权已支付货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澜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