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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与吴志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吴志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1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河洲街3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与被告吴志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