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梁红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梁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梁红兵。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梁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红兵支付案款共计7536元。但被执行人梁红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红兵所有的川B***29号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无处置条件。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况后,现申请人梁红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7536元,已执行到位5100元,现被执行人梁红兵尚欠申执行请人陈明2436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陈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