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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尹显泽与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显泽,方玉兵等三十四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尹显泽,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堂县赵家镇。申请执行人:方玉兵等三十四人。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法定代表人:蒋绍礼,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46-51、54、56、57、65、67-72、75、77及江劳人仲裁字(2016)50、52、53、55、58、59、60-64、66、73、74、76、78-8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由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给付尹显泽、方玉兵等三十五人劳动报酬款共计6192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江县文体广电出版局有暂交土地出让金余款2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江县文体广电出版局暂交的土地出让金2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