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勇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36号罪犯梁勇,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四川省南溪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宜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勇在服刑改造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梁勇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部分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