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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402号原告:杨某甲,女,200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杨某乙,男,201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理人:刘苏,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兴隆台区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杨某,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盘锦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本源在审理1199004100219.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镇宇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