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楼天华与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天华,杜英生,厉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56号原告:楼天华。委托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英生。被告:厉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天华与被告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