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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楼天华与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天华,杜英生,厉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56号原告:楼天华。委托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英生。被告:厉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天华与被告杜英生、厉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