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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