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谷玉昆与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史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玉昆,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史国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62号原告:谷玉昆,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卫明街7755号。法定代表人:刘占和,主任。被告:史国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玉昆诉被告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史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玉昆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玉昆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玉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0元减半收取443.00元,由原告谷玉昆承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