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贤勇与周苏玲、曾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勇,周苏玲,曾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900号原告林贤勇,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东,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苏玲,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曾艺强,男,1967年12月10日,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贤勇与被告周苏玲、曾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松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