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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洪杰诉沈阳欧科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杰,沈阳欧科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510号原告崔洪杰被告沈阳欧科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振华委托代理人李冠毅原告崔洪杰与被告沈阳欧科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洪杰诉称,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至2015年9月6日期间到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15年8月得知被告对原告未履行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保险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共计39398元。本院认为,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可向劳动和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2月10日至2015年9月6日期间社会保险的主张,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崔洪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