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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桑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桑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金世纪大厦439室。法定代表人:蒋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之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桑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桑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桑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