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叶文赐与叶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文赐,叶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74号原告:叶文赐,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叶德胜,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叶文赐诉被告叶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叶文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叶德胜未按时到庭参加调解,叶文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文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文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