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莲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蔡莲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125号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莲娟,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莲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高云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慧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