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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胡有能与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有能,蒋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胡有能,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红亮,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申请执行人胡有能与被执行人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红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有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红亮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红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五查”,被执行人蒋红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红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有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红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有能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全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