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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与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290号原告: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县北肖庄工业区。被告: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高青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产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申请费1904元,由原告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建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