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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余海松与侯耀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松,侯耀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余海松,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耀邦,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338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1011.5元、执行费965.17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