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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先丽与被告朱书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丽,朱书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256号原告张先丽,女,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云盖寺镇西洞村*组。被告朱书华,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云盖寺镇西洞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丽与被告朱书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先丽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先丽负担。审判员  孟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扬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