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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8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正碧与何景君、焦兴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碧,何景君,焦兴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310号原告王正碧,女,1966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斯小林,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景君,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焦兴林,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碧诉被告何景君、焦兴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碧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景君、焦兴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碧撤回对被告何景君、焦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正碧负担。审 判 长  任国粹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