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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泰州亚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石岗泽华机电工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2015楼民初5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某某电工具营业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泰州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章昌福。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某某电工具营业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何运香。本院审理原告泰州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某某电工具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泰州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审 判 员  刘晓磊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