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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祥与张润萍、张文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张润萍,张文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200号原告张祥,男,1943年1月13日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润萍,女,53岁,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居民。被告张文明,男,55岁,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与被告张润萍、张文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纠纷已处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润萍、张文明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祥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