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慧慧与董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慧,董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497号原告:马慧慧,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江南村江五屯379。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占伟,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管道村一组,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杨家店派出所长青12队委1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慧诉被告董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慧撤回对被告董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