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孙××与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229号原告孙××,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富×,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交纳即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胜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丽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