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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1某、张某等与蒋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1某,张某,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565号之二原告李某某1某。原告张某。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蒙琳,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李某某1。被告李某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1某、张某与被告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4月26日以已与被告方协商并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1某、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1某、张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李某某1某、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艳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人民陪审员  叶永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