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国支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32号罪犯国支贵,男,生于1989年3月17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支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国支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国支贵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国支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国支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