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执字第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588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梁某,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183350.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梁某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在中山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被执行人梁某名义报建的中山市xxxx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另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5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标科执行员 林旭东执行员 黄桂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耀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