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源超诉何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超,何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339号申请人刘源超,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艳涛,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发武,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申请人刘源超因与被申请人何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何发武名下牌号为×××号奥迪小汽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及车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源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源超名下牌号为×××号斯巴鲁小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发武名下牌号为×××号奥迪小汽车。申请人刘源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