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侯永荣、孟德先等与郭润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润德,侯永荣,孟德先,孟德喜,梁怀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润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永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德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德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怀霞。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509号。负责人崔杰。上诉人郭润德因与被上诉人侯永荣、孟德先、孟德喜、梁怀霞、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1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住所地在辉县市,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等,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辉县市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新乡市××国道与××交叉口南200米,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李中孝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