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屠东广与孙大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东广,孙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屠东广被执行人孙大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大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大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万,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