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2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诉被告徐国岩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009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