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仁发、曾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发,曾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发,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曾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发与被执行人曾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