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承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320号罪犯林承娟,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承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林承娟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蒋媞,福建省女子监狱干警吴魏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承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承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承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承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承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承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林承娟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承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