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正维、贾正龙等与贾方振、杨树芬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维,贾正龙,贾方振,杨树芬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49号原告:贾正维。原告:贾正龙。被告:贾方振,系二原告之父。被告:杨树芬,系二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维、贾正龙与被告贾方振、杨树芬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正龙、贾正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正维、贾正龙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正维、贾正龙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