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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国德与陈友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德,陈友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759号原告唐国德,男,1975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友邻,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德诉被告陈友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德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国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国德负担。审 判 长  侯毅飞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