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国德与陈友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德,陈友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759号原告唐国德,男,1975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友邻,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德诉被告陈友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德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国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国德负担。审 判 长 侯毅飞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