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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付绍民、张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付绍民,张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86575453-0.法定代表人谭炳毅,行长。被执行人付绍民。被执行人张秀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34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巨荣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