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朔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吉平人民陪审员  柳 丽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俊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