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吉平人民陪审员 柳 丽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俊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