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林永寿、游智柳、宋微、王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林永寿,游智柳,宋微,王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负责人:钱理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永寿。被执行人:游智柳。被执行人:宋微。被执行人:王金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林永寿、游智柳、宋微、王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6)新乌证经字字00008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人林永寿、游智柳、宋微、王金波名下银行存款、收入238547.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玉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