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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959号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南路11号裙楼幢,组织机构代码78746399-9。法定代表人邓道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林,男,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平,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