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2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武吉兵,该局局长。2016年4月2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文国土资罚字[201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当事人文水县凤城镇东街村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东街村委占地的修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国土资罚字[201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0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薛 北审 判 员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孙法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耀华